文物与博物馆学院

文物与博物馆学院教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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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12/11 16:55:22

教育教学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育教学管理是学院管理的中心内容,教师队伍建设是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化的基础,为适应办学规模以及社会需要变化对人才培养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学院在教育教学管理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和在教育教学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员工手册》、四川文化艺术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我院教师管理相关制度,制度如下:

 

第一篇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细则

一、全体教师必须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以下五种基本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为人师表

1、自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树立积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热爱祖国,知法守法,依法执教,依法与人。

2、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仪表端正,语言文明,树立崇高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爱岗敬业,积极奉献

1、乐于从教,尽职尽责,忠诚教育事业。

2、兢兢业业,不记个人得失,做好本职工作。

(三)爱护学生,教书育人

     1、关心爱护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2、严格要求学生,促进学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

(四)严谨治学,开拓创新

  1、刻苦钻研,一丝不苟,维护科学尊严。

2、遵循教育规律,开拓进取,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五)团结互助,尊重他人

1、尊重同志,谦虚谨慎,团结互助。

      2、识大体,顾大局,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二、教师不得有以下五种违反师德的行为

(一)不得向学生宣传有悖于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不得宣传各种有害文化和腐朽生活方式,散布流言蜚语,危害学校的稳定、发展与声誉,不得宣扬社会阴暗面的偏激观点,不得在学校传播宗教。

(二)不得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背学术规范,侵占他人劳动成果,不得讥讽、歧视、侮辱学生。

(三)不得在招生、考试等工作中违反纪律,泄题泄密,获取私利,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学生收取额外费用。

(四)不得在教学过程中迟到早退,无故缺课。

(五)不得在学生面前贬低其他教师,导致他人威信受到影响和在课堂上接打手机,收发短信等行为。

 

第二篇 教师廉洁自律、反腐倡廉的若干规定

 

一、“廉洁自律和反腐倡廉”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廉洁自律,是树正气,要求学员教师树立高尚的道德观和社会主义价值观,遵守职业道德,知荣辱,明是非,争做“四有”新人。反腐倡廉,是压邪气,对“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损害学院形象和声誉及经济利益的腐败行为,给予严肃处理或打击。只有坚决彻底反腐,才能理直气壮倡廉,才能使学院和全体教师都充满勃勃生机,青春焕发,健康成长。

二、学院的资产受法律保护。学员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是指土地、房屋、教育教学设施等;无形资产,是指品牌、名誉、形象、办学理念等。任何人不得私自乱用学院的资产。

三、招生与考试的安全和保密,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性、法律性的工作,每一个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所有参与招生与考试工作的人员,必须服从学院统一指挥,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任务。

四、在学术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可以并处罚金,暂停或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取的学术荣誉和学术奖励。

(一)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伪造文献资料、注释、数据、捏造事实的;

(三)未参加创作或研究活动,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的;

(四)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署名的;

(五)在科研立项上弄虚作假,骗取科研经费的;

(六)在学术评价上,丧失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实事求是的。

五、学院的教职工,应该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宗旨,关心、爱护学生,热情为学生服务,培养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在学生的品德鉴定、入党、评优评先、奖励成绩考评等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解聘、开除等处分,可以并处罚金;触及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在业余时间进入产业市场,利用职权,直接或变相向学生兜售其产品或服务,损害学生利益的;

(二) 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 收受学生及其家长和其他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财物,价值在伍仟元以下的;

(四) 收受学生及其家长和其他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财物,价值在伍仟元以上的;

六、学院教职工,人人有维护和促进学院安全团结,和谐发展的责任与义务,反对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与方式危害学院的稳定、和谐的大好局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解聘等处分;触及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参与各种非法组织或宗教及其他迷信活动的;

(二)制造或参与其他非法活动的;

(三)写匿名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拉帮结派、打击报复他人的;

(五)怂恿学生闹事,无理上访,毁坏学院名誉,破坏校园安定团结的;

(六)无论是白天,还是夜晚,把异性下属或异性学生单独约在房间(不管是校内,还是校外)进行工作、教学以外的不正当活动的。

 

第三篇  教职工考勤管理

 

一、专业教师授课期间,必须按照学校作息时间,在预备铃响期间准时到达指定授课教室,不允许出现迟到、早退现象。任课教师应提前准备好上课的一切准备。学院将不定期对教师进行考勤。

二、因特殊情况或其他重要大型活动安排,按照流程提前进行报备或者调课。

三、行政人员每天上午8点50之前到达办公地点,上午11点50下班,下午2点半之前达到办公地点,下午5点30分下班,特殊情况需提前向主管领导报备。

四、任何人在工作期间离开工作岗位需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报备。不允许无故缺岗、脱岗,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五、有婴儿哺乳期的女教职员工实行关怀考勤,哺乳期为12个月,满12个月后按照恢复工作后的情况执行相应考勤。

六、一学期内出勤率达到100%的个人,全院通报表扬,具有评选年度优秀的优先权。每个月出勤率过低的个人,低于80%(不含)的,全院通报批评,一下学期如无改善,视情节予以处分。

七、教师迟到、早退及旷工等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按四川文化艺术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八、行政职员及辅导员迟到、早退及旷工的认定及处理细则按照《华怿集团公司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教职员工考勤管理条例(修订)》处理。、

第四篇 教职工请假管理制度

 

本办法主要涉及教职工各类请假事项,如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等,包括公差、旷工及旷工处理。

 

学校已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工办理私事应主要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处理。如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学校逐级审批。遇突发事件,事后需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事假审批:

1、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含5日)的,由学院负责人审批。

2、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由学院负责人审核后转报党政工作部,由党政工作部逐级上报。

3、事假最长准假时间一般一次不超过30天。因特殊情况申请事假超过30天的,由党政工作部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执行校长审定。

4、事假超过60天以上的,建议个人申请办理停职手续。

工资待遇:

1、事假按请假天数扣发日均工资。

2、事假当月连续超过10天(含10天),当月岗位工资停发;事假连续超过30天,当月工资均停发。

3、教职工请事假,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考核工资按80%计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考核工资按60%计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考核工资扣发。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请假治疗或休息的,凭医院有效病假证明,经批准后可休病假。因患急性病未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履行补假手续。请假手续一般应由患者本人办理,确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病假审批:

1、病假时间在5天以内(含5天)的,由学院负责人审批。

2、病假时间超过5天的,由学院负责人审核转报党政工作部,由党政工作部逐级上报。

3、病假连续超过30天的,由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转党政工作部,由党政工作部逐级上报审批。待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长病假手续,列入长病假人员管理。

长病假教职工,病愈要求恢复工作,本人应提交书面申请,附医院或指定医院复工诊断有效证明,根据岗位情况由原部门提出聘任意见。

工资待遇:

1、教职工当月病假在5天(含5天)以内的,工资正常发放;

2、教职工当月病假累计超过5天,不满15天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3、教职工当月病假超过15天(含15天)不满30天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教职工病假超过30天不满60天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5、教职工病假超过60天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执行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标准为所在地实时最低工资标准)。

6、教职工病假当月累计超过15天的,考核工资按90%计发。

7、教职工病假累计超过60天的,考核工资停发。

 

教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凭结婚证书提出申请,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后,可休婚假。教职工结婚按国家规定可休三天婚假,婚假连续使用,不得分段休假。婚假期间工资按在职发放,往返路费自理,超过法定的婚假时间,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生育假

教职工凭就诊医院开具的产育证明书提出申请,可休生育假,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后,报党政工作部备案。产前检查休息假:怀孕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有效工作时间。

产假期限:

1、女教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预产期前15天持医院预产证明可申请产假(特殊情况除外)。

2、男教职工享受陪产假20天。

3、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分别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⑴、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

⑵、怀孕满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⑶、怀孕满7个月以上,因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的,给予98天的产假。

4、女职工生育后,婴儿1周岁以前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可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5、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教职工可享受节育手术假: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可休2天;输精管或排卵管绝育的,可休7天;放置或取出皮下埋植剂的,可休3天。

6、女职工产假满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经医疗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7、工资待遇:教职工在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探亲假

享受寒暑假制度的教职工,应当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原则上不再给予探亲假。

 

教职工的丧假由学院负责人审批。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去世,给予3天丧假。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需教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教职工在丧假期间,本人工资正常发放,往返途中的费用自理。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工伤休假证明书,经学院负责人审核转党政工作部,由党政工作部逐级审批,核准后可休工伤假。

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间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教职工工伤假期间,本人工资正常发放。

 

教职工为学校联系业务离开工作岗位的,3个工作日及以下的由学院负责人审批;3个工作日以上由学院负责人审核转党政工作部,由党政工作部逐级上报审批。

教职工因公借调、挂职锻炼的,需由党政工作部向学校报批后签订相关协议。

教职工在公差期间,本人工资正常发放。

 

旷工及处理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或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或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的;

4、校内调动人员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期限的;

5、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学院私下约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旷工处理:

1、视情节轻重和旷工者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党政工作部,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将根据违纪事实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2、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有权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请假期满,本人应及时到学院报到销假。不报到销假的,本人对由此产生的各种后果负责。